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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21日 ·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2. 2021年5月21日 · 本文. 在 上篇 文章 [1] 中有提到,關於 聲請 大法官 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 法官 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 修正 公布 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2],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法「憲法訴訟法」的內容。 憲法訴訟法將大審法所規定的架構重新調整,也就是把大審法原本所定的「解釋案件之審理」,重新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 裁判 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並保留「政黨違憲 解散 案件」,另外納入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3]。 (見圖1)

  3.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 ...

  4.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5. 2018年11月30日 · 目前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 聲請 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 法人 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 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 司法院 大法官 (n.d.),《解釋憲法》。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 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 [2]: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例如: 釋字第509號。 定期修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警告性 裁判。

  6.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7.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8. 本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重新修正原來送審議之版本,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本(107)年3月第6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日(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

  9. 本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重新修正原來送審議之版本,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本(107)年3月第6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日(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

  10. 2024年10月29日 · 說到大法官,你會想到什麼?是紅領黑袍的肅穆模樣?還是 15 位大法官一字排開的法庭盛況?隨著近年來同性婚姻、國會職權修法、死刑等釋憲案引發社會熱議,大法官的角色逐漸受到關注。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林建志研究員的研究室內,擺滿密密麻麻的大法官釋憲檔案,從中不僅能綜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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