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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 管理相關事項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 淨機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 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 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第 5 條 .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 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 二 章 管理 第 6 條 .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十一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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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4. 室內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 環保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以下五項與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之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修正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正式啟動我國對室內空品管制工作主要包括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的標準巡檢要求巡檢點數量等做了詳細的規範。 其中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巡查檢驗,且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巡查檢驗. 依據「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四、五條辦理,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5.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方法. 請選擇檢驗項目:. PM10 (A206.11C). PM10 (A208.13C). PM2.5. 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碳(CO2). 甲醛 (HCHO) 真菌(Fungi).

  6. 本辦法所稱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分下列二種定期檢測經本法公告之公告場所以下簡稱公告場所應於規定之. 一定期限內辦理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量測並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 。 連續監測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經認可之自動監測設施應持續操作量. 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並即時顯示最新量測數值以連續監測其室. 內空氣品質。 第 3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查檢驗:指以可直接判讀之巡檢式檢測儀器進行簡易量測室內空氣. 污染物濃度之巡查作業。 二、巡檢點:指巡查檢驗使用檢測儀器量測之採樣位置。 三、巡檢式檢測儀器:指具有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功能,可直接判讀. 及方便攜帶之檢測儀器。

  7.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