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 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院起訴。
www.lawfree.com.tw/laws.php?gid=f7e2f2c4-e7ea-11e4-936d-000fea5eb68b
其他人也問了
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應如何處理?
任何人不得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嗎?
少年可以宣告死刑嗎?
檢察官如何偵查少年刑事案件?
什麼是少年犯?
縱火犯所要面對的刑事責任為何?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2.得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 ...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 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 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 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三、同行干預少年之人身自由,屬強制處分事項,本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縱因實務運作之需,而有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同行之必要,亦應以是否屬急迫情況且來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為前提,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三項。 一、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