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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其設計之總污水處理量應作適當增加。 各事業作業環境內,提供作為辦公或員工宿舍等活動用途之建築物其生活污水量若未達該事業廢水量之20%以上者,得將該建築物污水排洩至事業廢水集中處理場作處理,並免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說明: 事業廢水除依事業廢水排放規定管制外,亦得納入同建築物或基地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併同處理。 惟為免妨礙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應先做適當之前處理。
NEWS.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0. 內政部87.09.25台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訂頒.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99.9.6台內營字第0990806612號令修正第二‧一點之表二之一. 內政部109.7.10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修正第三.二.一點、第三.二.二點,自即日生效.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發布日期:2020-07-10. 返回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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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攔污柵:攔污柵通常都被用來做為廢水處理之第一單元,其主要目的在去除紙類、塑膠、金屬等較大物質。 而這些物質如果不清除,則可損害抽水、污泥去除設備、堰、閥、管等其他附屬設備,進而造成一系列操作和維護之問題。 2、調節池:進流廢水之水質、水量常因製程、時間之改變而產生極大之變化,如果以調節池予以適當之調勻,不但可以由廢水本身的酸鹼中和,減少並穩定酸、鹼的用量,更可以穩定水質、水量以利於後續之生物處理功能之發揮。 通常調節池均設有曝氣裝置,不但可以增加廢水中之溶氧,並且可以氧化廢水中之還原物質,降低COD量。
生活污水成分多屬有機污染物,因此污水處理設施利用生物分解原理處理,亦即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機物達到去除污染物之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本身又可分成現場構築及預鑄式兩種型式,其中預鑄式係在工廠製造裝配完成後運至建築物適當位置安裝,目前透過預先審核制度確保設施處理品質,避免產品良莠不齊。 根據環保署調查資料顯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約可去除家庭污水污染量的80%,以現有設置的28萬戶,每戶以4人計,每人每日原產生40公克污染物,每年可削減污染量達1萬3千公噸,在下水道尚未普及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對於河川污染改善尤具重要性。
建築物污水若所含油脂濃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 為避免污水中內含之油脂濃度太高,造成處理設施管路凝結阻塞,爰予明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六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砂粒...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下水道前依規定裝設油脂截留器或分離器...」。 3.2.2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油脂截留器之規格、構造與機能特徵應符合下列規定.. 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至少應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二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為具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各室有效水深皆應大於30公分。 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向之夾角應為45 至60度。
由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利用生物分解之功能,將污水中所含有之污染成分分解處理,依據污水處理設施之規範,特定規模之建築物,其污水處理設施具一定之處理容量,若雨水未與污水管分流,或經由地面逕流進入處理設施,將可能造成處理設施之容量不足,無法發揮適當之處理功能。 建築物之排水於進入污水處理設施者若含有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三十九條所述之物體、成份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依3.2之規定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 此外另應設置適當防護設施,防止雜物未經適當攔截措施而進入處理系統,影響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4.5 儀控、電氣與機械設備之設置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有關儀控、電氣與機械設備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其設計之總污水處理量應作適當增加。 各事業作業環境內,提供作為辦公或員工宿舍等活動用途之建築物其生活污水量若未達該事業廢水量之20%以上者,得將該建築物污水排洩至事業廢水集中處理場作處理,並免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說明: 事業廢水除依事業廢水排放規定管制外,亦得納入同建築物或基地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併同處理。 惟為免妨礙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應先做適當之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