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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 ...

  2.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 (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公告) (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

  3. 2020年8月26日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規定,所稱「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 ...

  4.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

  5.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第十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 1517 退職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 ...

  7.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為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8.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9. 一、法令所得稅法§14I 第9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 ...

  10. 14-4 .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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