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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為做一個頁面除了傳達訊息(資訊),顏色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讓老球員的頁面盡可能的還原當代的味道,也給別人有一種你很認真的做這個頁面的感覺,而不是看到什麼就複製什麼貼上什麼草率了事,我的頁面有一句你一定看過:每個頁面應當一件

  2. 方法為先與另一方球隊談定好交易籌碼,在將所選定的球員放入 讓渡名單 內,另一方球隊則可以經過讓渡制度達成交易,但遭到其他球隊阻擾時可以有一次取消讓渡的機會。 如果某位球員在MLB待滿五年,同時他在一張複數年合約(multi-year contract)未完成的期間被交易至別隊而在交易發生的那個球季結束之後,他還有至少一年的合約的話,那麼他可以得到一個要求交易(trade demand,簡稱TD)的執行權。 具有要求交易 (TD)資格的球員選擇執行的話,他可以指定 6 支不想被交易的球隊。 如果球員執行要求交易(TD),並完成這次交易,離開原先被母隊交易之球隊,接下來必須要再完成三年的年資才能成為自由球員。

  3. 在美國職棒系統中,相對於合約是比較有規範,而為了保護球員權利,通常會有一些限制,以下就來談論所謂選擇權 (Option): 一位滿19歲簽約球員 (未滿19歲簽約得經歷四個球季),在經歷了三個職業球季後,球員必須在每年11月20日被置於球隊40人名單中接受保護,否則他將有可能會經規則五選秀被其他球隊選走。 當球員被置入40人名單時,就要與此球員簽一份大聯盟合約,此時球團對該球員即擁有所謂選擇權 (Option),此時球隊可依據戰力需求,在這三年內隨意升上大聯盟 (called up)或下放小聯盟 (optioned to minor或稱optioned down)。

  4. 美國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

  5. 最常見在以下數種情況: 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育成球員。 已簽下來季支配下登錄者除外。 以入札制度正式加入大聯盟球員。 經由最後所屬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 任意引退 球員。 或依據 2009年 增訂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在全保留選手名簿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球員 (不適用於 2008年 以前任意引退球員)。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本頁面品質指標. 完整度:低. 3個分類 : 完整度-低. 特殊名詞. 職業棒球制度術語.

  6. 1997年8月3日,三商虎球員林仲秋、陳該發、克龍、周德賢、大衛、高登、利多在下榻高雄星辰飯店遭到黑道威脅,其中大衛挨了幾記耳光,原因是歹徒在8月2日虎鷹之戰輸了三千萬台幣,要球員在後來比賽配合他們放水。

  7. 2004年球季開打前,為因應兩聯盟合併後兩支原屬台灣大聯盟球隊加入之特殊情形,且在多方人士爭取下,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了「跳槽(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規定當初未獲認可即逕行跳槽(轉檯)那魯灣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新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