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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 ...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 ...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1.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 3 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4 條.

  4.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5. 內政部113.6.3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6.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7.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4-06-17 內政部93.6.17 台內營字第 九三 八四六一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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