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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權益移轉及換補發作業程序. 一、汽車過戶部份:(一)新車主可另買一年期新保險契約(證),舊保險契約(證)辦理終止,休費抵繳。. ;()舊車主至保險公司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公司一律補發新式條碼保險證交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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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 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4.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官網. 二、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三、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四、 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問答集 (Q&A) 五、強制險擴大併同舉發懶人包(點選國家開啟文件)

  5. 1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繳驗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者,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 公司含登記表) 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公司行號名義)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新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時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三)來歷證明: 1、國產車: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 2 、進口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 免)稅證明書。 3、以上證件如有遺失得由原製造廠或進口商出具證明文件,若原製造廠或進口商主體已不存在,則由微電車相關產業公( 協)會出具證明文件方式辦理。 (四)統一發票( 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五)微電車牌照規費費額:號牌1面 300元、行照1枚 150元。

  6. 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第七條 . 第八條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汽車所有人不依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辦理時,公路監理機關應不予發照或吊銷其牌照。 保險契約之訂定、續保或變更,汽車所有人應即附具證件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保險人對於投保責任之車輛應建立完整之資訊管理系統。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管轄車輛之責任投保情形,有必要時得請保險人查復。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汽車所有人持偽造、變造保險證請領汽車牌照者,除吊銷其牌照外,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7. 為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罰鍰繳納處理程序及繳納機構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 三、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 四、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執行之。 五、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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