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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4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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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 條第3項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 ...

    • 【附件四】

      本人 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工地主任四年回訓課程講習」 ...

  3. 詳細請點入 【課程介紹】 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4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工地治安等相關 ...

  4.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壹、 依據: 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 ...

  5.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壹、依據: 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以下簡稱本 辦法)。. 貳、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 ...

  6. ( 一)請假及曠課者。 ( 二) 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 三) 未參加評量者。 二、講習人員需親自參,如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資格,並不再受理報名參。 拾壹、工地主任執業證換發: 合格參與人員發給回訓證明,得據以報請換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貳、報名手續: (1 )填妥報名表(如附表一)後傳真至本會( 傳真:03-5623133)。 (2) 連同附表一至三及所需證照正( 影) 本,送達或郵寄至本會。 (3)繳交參費用。 【說明】: 一、填具報名表(附表一),繳交最近兩個月內2 吋脫帽半身照片(光面紙)一式2張,背面正楷書寫姓名、身份證字號及繳交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具結書(附表二,具結所附資料屬實)。 二、繳交工地主任執業證影本(附表三,開訓報到時請繳交正本)。

  7. 未依前項規定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課程及時數,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