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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1月6日 · 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檢察官擁有國家刑罰追訴權,不用等被害人告訴或有人告發,即可開始偵查,因此,檢察官可以說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從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有不同的任務。

    • 交付審判

      Photo Credit: 法操 會有這樣的制度,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 ...

    • 提告收到

      如果去提告也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可以再議! 難道被不合理 ...

    • 交保

      「交保」、「具保」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有這個制度?而被 ...

  3. 2023年9月8日 · 檢察官或自訴人為了盡其舉證責任,站在控訴者的立場,一定要設法多方蒐集證據提供法院調查。 倘若未能掌握積極證據,便很難把被告定罪。

  4. 2015年12月10日 · 大部分的案件,偵辦檢察官不是公訴檢察官。 假設一審判決出來,檢方不服的話,那到底誰有權力決定要不要上訴? 一般是公訴檢察官決定是否要上訴,但如果他不願意上訴,偵辦檢察官也可以決定上訴。 但都要經過檢察長同意。 但到二審時,到庭的公訴檢察官又換人了,既不是一審的公訴檢察官也不是一審的偵辦檢察官。 同樣的,到了第三審負責的檢察官又換人了。 [1] 我們先不管法院的情況,就先假設法官都是對的(我們後面會討論法官部分)。 假如有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但一、二、三審都被判無罪。 他一定覺得很無辜、或是覺得很不爽,那他要追究責任,或是我們人民要追究檢察官辦案不力,哪個檢察官該負責? 在現有制度運作下,我們找不到一個明確可以負責的檢察官。 第一種情況是偵辦檢察官可能很辦案不力。

  5. 2022年6月7日 · 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並依證據將嫌疑人起訴/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執行檢察官則在判決確定後,負責刑罰

  6. 一、 實施偵查. (一)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 (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 ...

  7. 2022年10月16日 · 根據 法院組織法第60條 (一)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 (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 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 ...

  8. 2023年8月19日 · 刑事案件的階段要怎麼判斷? 『案件在檢察署』 任何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刑事告訴後,檢察官會開啟偵查程序,並依照調查結果,分別做出這三種處分:「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緩起訴可以參考我們上一篇文章,另外有少數案子會「行政簽結」,今天先不討論)。 一旦檢察官做出處分,偵查階段就結束了。 如果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結果不服氣而想要再議時,等於是另外開啟一個新程序(因為上級的檢察官還要重新評估查證原本的處分是否有錯誤)。 而聲請再議後,如果. 上級的檢察官認為再議「有道理」:依照案情發回續行偵查或是直接起訴(刑事訴訟法§257) 上級的檢察官認為再議「沒道理」:駁回再議(刑事訴訟法§257、258)

  1. 檢察官出現在刑事案件裏頭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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