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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 學校無管轄權. (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移轉. 權責機關. 學務( 教導)處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單位) 通 報. 法定通報:關懷e 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進行校安通報。 性 平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學校提出檢舉. 會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 校長),聯繫召開性平會。 通知輔導(處)室,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諮商輔導與協助。 3日內移送. 審不 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據性平法第29條: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2. 1.以他人服或拒絕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3.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4. 參與調查,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 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並依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5.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12校園生活輔導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三)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 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6. 訊詐騙」的未成年受害者逐年增加,一場「數位性別暴力」的風暴正在襲擊 我們的孩子,身為家長的我們必須更認識它,才能成為守護孩子的那份重要 力量。

  7. 壹、 目的及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職安法) 第37 條規定,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學校除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及規定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並不得在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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