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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月31日 · 1月22日例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除非有勞基法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才能加班1月23日初二國定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 1月24日初三國定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 1月25日除夕補假加班費150

  3. 配合一例一休規定一般企業若要週六實施補班即算加班雇主要給加班費才合法否則雇主將違反一例一休規定恐被罰2-100萬元若公司希望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也就是過年期間能連放10天以補班來換班實施彈性放假),則必須依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規定並通過2個要件才能調整出勤班表否則雇主也可能被罰2-100萬元: 1、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 2、經過員工本人同意.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 「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 (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2023年過年連休10天及補班、彈性放假日.

    • 常見問題:新進/離職人員剛好遇到彈性休假/補班日,該跟著行事曆走嗎?
    • 彈性放假日、補班日的上班薪水該如何計算?
    • 常見問題:補班日不上班,但可要求勞工請自己的假(如特休、補休)嗎?
    • 公司多數員工在連假前後同時休長假,該如何因應?

    今年較多的補班日也衍生出許多與彈休、補班相關的討論,日前在春節連假結束後的首個補班日,新聞媒體上熱烈討論的話題是:「剛到職的新人、或準備年後離職的員工,有需要跟著補上班嗎? 延伸閱讀:彈性放假後才到職的新人,需要跟著公司補班嗎?|補班日、彈性放假常見爭議 網路上意見相當分歧,多數人認為「到職前的彈性放假並非正式員工,當然不用補上班」,但也有人指出這是「用詞不當」所導致的誤會,不應該用「補」上班來形容公司調整上班日的政策,如果公司是按照法規的規範調整上班日,則是屬於公司的上班行事曆,性質是正常的上班日,並非一般所理解的「補」上班。 勞動部事後做出解釋:「若公司實施限定版的8周彈性工時,新到職員工應按照公司班表走,除非員工到職前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公司同意可不用補班。」 事實上,常見的「補班、彈休...

    由於「彈性放假日」和「補班日」其實多數是將「工作日」和「休息日」對調,因此薪水計算模式則比照日常作法即可。 常見爭議應為「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出勤,則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此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由於考量補班日的效率、加上合作夥伴或其他事業單位可能也會休假,因此部分雇主會直接要求員工該日可不出勤,直接「免補班」。 但要特別注意,「免補班」如是公司直接要求免服勞務則無爭議,但若要求員工應強制扣除「特休」來休假,則會有違法之虞,因為根據法律規範,特休的發動使用權應在勞工身上,雇主不得強行要求(或統一規定特定日期)員工特休,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這部分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若違反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除了特休以外,包括「補休」、「彈休」都不可以要求員工在指定日期休假,現行法規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

    現代勞工多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因此遇到連假時常會在假期前(後)安排個人特休,延長自己的假期做更彈性的休閒規劃,但雇主則會擔心此舉衝擊公司營運,造成假期前後人手吃緊、無人可用的狀況。 提醒您,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來因應: 1. 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透過職務特性、組織規劃,或是上下從屬關係來建立公司的代理人制度,切勿淪為「休假人員要自行找人代理工作」的狀況,即便無法完全代理該名員工的工作,也該建立工作紀錄、代理工作程序,甚至尋找第二代理人、由主管出面承接等制度,讓每位員工都可在輪流休假時無後顧之憂。 1. 透過「臨時人力」產生應急人力:部分產業是輪班制的產線,常會發生特定工作無法由另一個人協助分擔,導致員工「有假不敢休」、「連假還是要待命」的狀況,部分雇主會將此人力...

  4. 2023年9月18日 · 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雇主與勞工協商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建議以書面約定,避免事後爭議。...

  5. 2017年9月30日 · 蘋果報導勞動部表示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所列的四日國慶連假是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概念調整出勤去年一月勞動部即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 30 條第 3 項的 8 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

  6. 2023年8月25日 ·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 (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7. 2019年1月18日 · 勞動部表示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方式將這周六的休息日與2月8日互換屬於正常上班日雇主不必額外給薪不過若無對調應照原休息日不用上班若需加班者則須按照休息日標準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