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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給付加班費
- 由於勞動基準法當中並沒有「補服勞務」的規定,所以公司的上班行事曆既已訂下,則員工均應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 因此即便員工是在彈性放假後才到職上班,俗稱的「補班日」當天仍因上班,並且公司不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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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班日是什麼時候?
2023年1月31日 · 1月22日(日)例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除非有《勞基法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才能加班) 1月23日(一)初二國定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 1月24日(二)初三國定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 1月25日(三)除夕補假加班費:150
配合一例一休規定,一般企業若要週六實施補班即算加班,雇主要給加班費才合法,否則雇主將違反一例一休規定,恐被罰2-100萬元! 若公司希望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也就是過年期間能連放10天、以補班來換班(實施彈性放假),則必須依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規定,並通過2個要件才能調整出勤班表,否則雇主也可能被罰2-100萬元: 1、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 2、經過員工本人同意.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 「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 (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2023年過年連休10天及補班、彈性放假日.
- 常見問題:新進/離職人員剛好遇到彈性休假/補班日,該跟著行事曆走嗎?
- 彈性放假日、補班日的上班薪水該如何計算?
- 常見問題:補班日不上班,但可要求勞工請自己的假(如特休、補休)嗎?
- 公司多數員工在連假前後同時休長假,該如何因應?
今年較多的補班日也衍生出許多與彈休、補班相關的討論,日前在春節連假結束後的首個補班日,新聞媒體上熱烈討論的話題是:「剛到職的新人、或準備年後離職的員工,有需要跟著補上班嗎? 延伸閱讀:彈性放假後才到職的新人,需要跟著公司補班嗎?|補班日、彈性放假常見爭議 網路上意見相當分歧,多數人認為「到職前的彈性放假並非正式員工,當然不用補上班」,但也有人指出這是「用詞不當」所導致的誤會,不應該用「補」上班來形容公司調整上班日的政策,如果公司是按照法規的規範調整上班日,則是屬於公司的上班行事曆,性質是正常的上班日,並非一般所理解的「補」上班。 勞動部事後做出解釋:「若公司實施限定版的8周彈性工時,新到職員工應按照公司班表走,除非員工到職前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公司同意可不用補班。」 事實上,常見的「補班、彈休...
由於「彈性放假日」和「補班日」其實多數是將「工作日」和「休息日」對調,因此薪水計算模式則比照日常作法即可。 常見爭議應為「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出勤,則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此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由於考量補班日的效率、加上合作夥伴或其他事業單位可能也會休假,因此部分雇主會直接要求員工該日可不出勤,直接「免補班」。 但要特別注意,「免補班」如是公司直接要求免服勞務則無爭議,但若要求員工應強制扣除「特休」來休假,則會有違法之虞,因為根據法律規範,特休的發動使用權應在勞工身上,雇主不得強行要求(或統一規定特定日期)員工特休,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這部分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若違反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除了特休以外,包括「補休」、「彈休」都不可以要求員工在指定日期休假,現行法規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
現代勞工多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因此遇到連假時常會在假期前(後)安排個人特休,延長自己的假期做更彈性的休閒規劃,但雇主則會擔心此舉衝擊公司營運,造成假期前後人手吃緊、無人可用的狀況。 提醒您,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來因應: 1. 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透過職務特性、組織規劃,或是上下從屬關係來建立公司的代理人制度,切勿淪為「休假人員要自行找人代理工作」的狀況,即便無法完全代理該名員工的工作,也該建立工作紀錄、代理工作程序,甚至尋找第二代理人、由主管出面承接等制度,讓每位員工都可在輪流休假時無後顧之憂。 1. 透過「臨時人力」產生應急人力:部分產業是輪班制的產線,常會發生特定工作無法由另一個人協助分擔,導致員工「有假不敢休」、「連假還是要待命」的狀況,部分雇主會將此人力...
2023年9月18日 · 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雇主與勞工協商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建議以書面約定,避免事後爭議。...
2017年9月30日 · 據《蘋果》報導,勞動部表示,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所列的四日國慶連假,是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概念調整出勤,去年一月勞動部即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的 8 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
2023年8月25日 ·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 (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2019年1月18日 · 勞動部表示,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方式,將這周六的休息日與2月8日互換,屬於正常上班日,雇主不必額外給薪,不過若無對調,應照原休息日不用上班,若需加班者,則須按照休息日標準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