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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 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 ...

  2. 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設計之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3. 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 為提升全國各立案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藉由資訊公開加強各短其補習補之品質並充分提供民眾含學生家長知的訊息掌握選擇合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訊息避免未立案者影響民眾含學生家長權益. 評分此資料集 ...

  4.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第 4 條.

  5. 補習班班務管理. 請貴班 (中心)勿於學校上課時間內招收學生入班一案請查照。.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臺教高字第 1100164262A號公告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公告影本1份, 請查照。. 重申貴機構 ...

  6. 即時新聞. 教育部暫時將補習班教學人員學經歷從系統前臺下架因外界質疑恐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於今 (6)日釐清其適法性後確認相關資訊公開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已重新開放查詢特此澄清說明。. 為因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 ...

  7.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 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3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第 4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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