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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
- 觀光旅館之建築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K0110021&FLNO=1&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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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三條 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在都市土地籌設新建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都市計畫風景區外,得在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有關規定之範圍內綜合設計。 第五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 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第六條 觀光旅館旅客主要出入口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 3 條. 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4 條.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在都市土地籌設新建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都市計畫風景區外,得在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有關規定之範圍內綜合設計。 第 5 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 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第 6 條. 觀光旅館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第 7 條.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中華民國92 年4 月2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3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7 年7 月1 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6 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19903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14、17、18 ;增訂第11 之1 條條文。. 第一條 ...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8297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1990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 ...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E)-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最新版本日期: 99-10-08. 分類: 旅宿業 (觀光旅館/旅館業/民宿) 屬性: 法規命令. 公布文號. 版本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8297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19907號令修正發布第13、17條條文。 99-10-08.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6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19903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14、17、18;增訂第11之1條條文. 97-07-01. 中華民國92年4月2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3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2-04-28. 回列表. 網站除錯報馬仔.
本 標準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 標準 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 3 條. 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 標準 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5 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 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 標準 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第 13 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 標準 :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