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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 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2023年10月23日 ·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 ...

  3. 32 (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

  4. 銀行於受接管期間,不適用民法第三十五、公司法第二百零八之一、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八十二至第三百十四及破產 法之規定。

  5. 法條內容. 第 33- 1 條.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

  6. 2022年9月27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字第11101445721號.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三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 ...

  7. (一)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8.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

  9.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3- 1 條.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 ...

  10.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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