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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33-3 .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 ...

  3. 法條內容. 33 .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

  4. 2023年10月23日 ·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 ...

  5. 2023年11月7日 · 法規資訊. 最新法令函釋.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銀行」第三十三條之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規定之解釋令. 2023-1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5971號. 一、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四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 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

  6. 本條係新增。為使銀行之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銀行授信風險,爰增列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得就銀行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予以限制。 089.11.01

  7.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總說明 為使銀行資金合理配置,避免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 戶,以落實銀行大額曝險管理,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授權,

  8.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 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 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 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 ...

  9. 一、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 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 授信對象規定如左: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 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 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10.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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