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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指出, 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 在此定義下,近視雷射手術、分娩等,都是為了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於的醫療行為應無疑義,而一般常見的整形手術則為整形外科之項目,包括隆鼻、割雙眼皮、拉皮、植睫毛等項目,乃是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70 號所公告得由西醫登載之醫療廣告項目,也明確是屬於醫療行為。 二、團購平台並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醫療廣告.

  2. 2009年7月28日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化粧品廣告任意誇大效果,衛生署1月22日明訂「 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將由8月1日起正式實施,業者若違反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5萬元以下罰鍰。 網拍化粧品所使用的描述用語,沒有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請特別注意,小心選用宣傳的文字喔!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 上一篇. 刊登合法賭博網站廣告,小心惹來一身腥!

  3. 2010年10月28日 · 樹林市一名25歲大學生為協助家計,在網路販賣母親自製的紅糟,尚未交易成功,卻因文字敘述涉抄寫紅麴菌功效的醫學報導,被北縣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4萬元;衛生局呼籲民眾刊登食品廣告前,要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該名大學生在網路刊登「紅糟」食品廣告,因內容敘述「紅麴菌對文明病如高膽固醇、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等症狀確實有改善的功效」,被衛生局認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不得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致誤導消費者」規定,遭衛生局開罰。 負責網路上有關食品銷售、廣告稽查者為各縣市政府衛生主管單位,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Ⅰ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Ⅱ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4. 2011年6月13日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亦即,美容業者之業務 ...

  5. 2009年7月6日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劉承慶律師推薦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6. 擁有「永恆的建築詩人」銜的建築師王大閎,以九十二歲高齡獲國家文藝獎肯定,有點像「遲來的正義」。 據了解,這已是他第三度被國家文藝獎提名,淡泊名利的他對得獎與否似乎並不在意。

  7. 內容簡介. 本 書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群以其豐富執業經驗,針對近年來網際網路相關爭議案例,以簡明流暢的文字分析法律在網際網路中運作的現況與問題,內容包括網路事業經營注意事項、數位化資料處理與運用規範、網路交易、隱私權以及企業內部網路使用管理等,不僅是法律專業人士、法律系所學生實用參考書籍,更有助一般企業、網路或IT產業人士瞭解法律在網際網路時代所扮演的角色。 推薦者序(台大法律系謝銘洋教授) 網際網路興起迄今不過短短十餘年,已經帶動了全世界資訊革命的步伐,並且繼續席捲企業、家庭與個人生活。 這波網際網路的浪潮,無疑地也對作為社會規範基石的法律環境產生了巨大衝擊,也對既有的法律制度,產生了若干適用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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