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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 2017年5月28日 · 國軍常見之防爆門錯誤規範: 1. 必須承受600磅傳統炸藥. 說明: a.防爆門設計應有依據標準, 目前最常使用之設計規範為 1990年版美國陸軍 TM5-1300規範, 一般防爆門設計需考慮撓度限制( deflection limit)、回彈效應( rebound mechanisms)、碎片防護( fragment protection)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撓度限制. 軍方防爆門以板行為來分析,受爆壓後會產生變形,故規範將撓度列為軍方防爆門防護等級之判定,板變形可以支承旋轉角(圖 3.1)來定義﹔其防護等級分為四個階段(圖 3.2),第一階段,門在彈性範圍,無永久變形,門可使用。 第二階段,其支承旋轉角在 2度以內,門不在彈性範圍,小永久變形,門仍可使用。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4. 中華民國防爆法規,主要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分別說明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規修正日期( 至本白皮書發行日期止):民國 102 年7 月3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防止爆炸相關條文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以下從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修正日期( 至本白皮書發行日期止):民國 103 年7 月1日. 主管機關: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防止爆炸相關條文 第 177 條. 勞動部為職業安全 衛生之主管機關.

  5. 一、危險區域劃分. 防爆電氣設備 檢查與維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一) 107 年7 月17日以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且存在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可燃性物質滯留之作業場所, 應依國家標準CNS3376-10 或國際標準IEC 60079-10規定實施危險區域劃分( 如圖2)。 圖2危險區域劃分圖例.

  6.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 一) 面積未達二四 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 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 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 ‧六公尺見方或直徑 ‧八五公尺以上。 ( 二) 面積達二四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及防火窗規定。 室內設有進出口,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五.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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