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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2. This standard shall be implemented from 1 January, 2019. The articles of this standard amended on 17th June 2020 shall apply form 1 January 2021. The articles of this standard amended on 4 February 2021 shall apply form 1 July 2021. The articles of this standard

  3.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食品中之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限量,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食品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情事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4.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 6 條 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08112乳鐵蛋白 ...

  6.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7. 10 條 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