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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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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3月16日 · 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

    •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 ...

  3.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 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少年不 ...

    • 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3 條)
    • 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 應告知少年的事項及權利
    • 少年調查官調查
    • 少年保護事件特殊規定
    • 少年刑事案件特殊規定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詳見你想瞭解更多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因為有下面(1)或(2)的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1)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即非行行為,比如施用一、二級毒品、販賣盜版產品、偷東西、搶劫、打架、殺人、妨害性自主、騎車撞傷人等。 (2)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 例如:沒有正常理由經常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是不是行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等。
    法院怎麼知道有這些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第18 條) (1)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前點(1)或(2)的行為,依法移送。 (2)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學校、安置機構等,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請求法院處理。 (3)有人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向法院報告。
    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 章總則、第 2 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第 4 章少年刑事案件、第 5 章附則)、3 節(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 3 節,第 1 節調查及審理、第 2 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 3 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 條(條文條號只到第 87 條,但...

    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要告訴少年犯了什麼罪或有什麼曝險事由,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有請輔佐人、法律扶助來幫忙,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等權利以及有請輔佐人來幫忙的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2)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 且提出報告及建議。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第 39 條)

    1、法官開庭時用保護法庭。 2、調查、審理、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1) 調查: 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會先進行調查(分為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審理,如果認為沒有審理的必要,可以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 20 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可以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此即所謂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至第 29 條、第 65 條) (2) 審理: 法院依調查的結果,認為有繼續處理的必要時,要裁定開始審理,進行證據調查,請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調查及處理的意見,和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等一起討論(一般稱為「協商式審理」),少年非行或曝險情...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 20 歲時移押於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74 條)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刑法第 63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
  4. 3 天前 · (二)幾歲算「少年」?秒懂少事法的年齡條件 根據《少事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指年齡介於1218歲之間未成年青少年。 在2019年之前,《少事法》的適用範圍還擴及了7至12歲的兒童。但自2019年修法後,12歲以下兒童不再被此法涵蓋(參見《少事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

  5. 2024年5月10日 ·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規定,「少年」指1218 歲的人 。. 2019 年以前,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範圍還包含 7 到 12 歲的兒童;2019 修法後,不再適用於 12 以下兒童(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第 3 項)。. 不過,不送兒童進法院可不代表政府 ...

  6. 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適用範圍 [ 編輯 ]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 ...

  7.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有二大類: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