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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第 7 條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修正條文對照表.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0 年10 月12 日勞職特字第100050639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 日勞職特字第10105038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5 日勞職特字第102050534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

  3.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0 年10 月12 日勞職特字第100050639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 日勞職特字第10105038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5 日勞職特字第1020505343號函修正 ...

  4. 津貼(政府部門計畫以6 個月為原則)、勞 費及其他費用。辦理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7創業輔導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其創業之 資金負擔。二、其對象、補貼額度、利率、期限依各縣市政府勞工主 管機關

  5. (表0C可以電子檔方式提供,另表6-1及表6-2以書面方式提 供);年度結束前之核銷,另檢附全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就業 機會開發、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及就業服務計 畫等)送地方政府備查。

  6. 1. 雇主至少每年一次重新評估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並檢視原定薪資是否調整;遇有調降,需敘明理由,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定文件,再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雇主除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核薪外,應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請雇主提供每位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評估結果、薪資核算方式及勞動契約書等相關資料,並據以審核。 (二)針對雇主所提資料,遇有疑義或爭議時,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庇護工場及同業代表,組成審議小組,提供具體意見,並得請雇主補充說明或修正。 (三)核備結果應以公文通知雇主及庇護性就業者,並敘明救濟方法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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