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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部電信總局 (簡稱 電信總局 、或直稱 電信局 ;英語譯名: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 )為 中華民國 過往有關 電信 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 交通部 ,1932年成立。 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成立 中華電信 ,之後在2006年因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成立而解散。 沿革 [ 編輯] 1951年交通部臺灣電信管理局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證. 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報話費代收處標示牌,圓形圖案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局徽. 1906年11月6日( 光緒 32年9月20日), 清廷 成立 郵傳部 管理全國郵政、船政、鐵路、電政事務,郵傳部下設「 電政局 」掌理全國電政。

  2. 人本交通. 與民同行 / 連結共好. 以服務民眾為中心的「人本交通」,作為本部施政願景,. 以「安全」、「效率」、「品質」及「綠色」等4大面向為主軸,. 期使施政內容更貼近民眾期許。. 人本交通. 與民同行 / 連結共好. 以服務民眾為中心的「人本交通 ...

  3.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設立緣於前電信監理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為因應數位科技匯流掌握資訊通訊與產業發展之動向確保我國資通訊監理政策及法令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經擬具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計畫綱要」,於民國89年6月奉行政院核准辦理並於91年5月31日將設立電信技術中心列為挑戰二OO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一經積極籌辦於93年2月成立本中心。 依據本中心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本中心設立宗旨為配合電信政策,支援電信監理、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提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協助研擬電信技術標準規範,以提昇電信技術;另協助促進國際電信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健全電信事業之發展及市場交易之安全。

  4. 交通部電信總局 (簡稱 電信總局 、或直稱 電信局 ;英語譯名: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 )為 中華民國 過往有關 電信 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 交通部 ,1932年成立。 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成立 中華電信 ,之後在2006年因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成立而解散。 Quick Facts 交通部電信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英語), 基礎資訊 ... Close. More information 主管機關, 公路系統 ... Close.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5. 5 天前 · 中華電信 (簡稱 中華電 、 CHT )是 臺灣 綜合電信服務業者 之一,前身為 交通部電信總局 的營運部門,1996年 中華民國政府 施行電信自由化政策根據電信三法從交通部電信總局中 分拆 (英語:Corporate spin-off) 及 公司化 而來,在行動使用者數和寬頻使用者數台灣電信市占率最高,和 台灣大哥大 、 遠傳電信 被稱為「電信三雄」 [2] [3] 。 主要業務涵蓋固網通訊、行動通訊、寬頻接取與網際網路,亦以大數據、資安、物聯網、人工智慧、雲端及網路資料中心等新興科技服務,以及各種 OTT 及匯流服務。 [4] 歷史 [ 編輯] 中華民國的 電信 服務事業原由 交通部電信總局 專營 。

  6. 交通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交通 事務之 最高主管機關 ,其業務範圍涵蓋 運輸 、 郵政 、 氣象 、 觀光 等4大領域,及部份的 電信 管理事務。 沿革 [ 編輯] 政府遷臺前 [ 編輯] 交通部在南京的 舊址 , 今為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 。 交通通訊傳播大樓大門. 交通部歷史可追溯自 清末 成立的「 郵傳部 」。 1912年1月3日,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內閣宣布廢止 郵傳部 ,改設「 交通部 」。 主管路電郵航四政。 1912年3月12日, 北洋政府 國務院 設「交通部」。 1917年, 廣州軍政府 亦設置「交通部」。 1926年11月, 武漢國民政府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 )頒布《交通部組織法》。 特派 孫科 為部長。

  7. 113-05-23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5月23日新增動畫影片,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更多元、豐富! 113-05-17 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 讓騎車更安全,5月23日起監理服務網線上模擬考新增危險感知影片試題上架!

  8.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信政策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國際電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導事項。 三、電信事業營運之監督實施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發事項。 四、電信事業電信資費之管理事項。 五、專用電信之監理事項及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 路設置、使用之管理事項。 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之監理事項。 七、電波之監理及違法無線電臺之取締事項。 八、電信事業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及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事項。 九、電信設備之審驗、督導及電信技術規範之訂定及審議事項。 十、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 十一、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輻射之管. 理事項。

  9.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第四條.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五條.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 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第七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10.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稱電信總局或直稱電信局英語譯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為中華民國過往有關電信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交通部,1932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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