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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2.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5.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6. 2023年12月11日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7. 法規公告. 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5-02-02. 內政部104.2.2台內營字第1040800329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 )網頁。

  8.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昇降 ...

  9. town.chcg.gov.tw › files › 昇降設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築機關另定之。

    法規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 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 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10.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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