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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呼籲符合接種資格民眾儘速接種疫苗降低感染後併發重症及死亡風險等疾病威脅. 2024 - 5. 21. 國際登革熱疫情持續且國內梅雨季將至提醒民眾加強孳生源清除落實防蚊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儘速就醫. 2024 - 5. 21. 國內腸病毒疫情持續,請民眾保持警覺,勤洗手及養成良好衛生習慣,降低疾病傳播風險. 2024 - 5. 21. 國內新增1例境外移入瘧疾死亡病例,民眾如赴瘧疾流行地區前請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取得預防性藥物並遵醫囑服用,同時於當地做好防蚊措施. 2024 - 5. M痘病毒再進化,呼籲符合M痘疫苗接種條件民眾儘速完成2劑疫苗接種,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自2023年3月20日起調整病例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 ...

    • 新聞稿

      疾管署出版《疫起走過 COVID-19大流行工作紀實》,記錄歷史 ...

    • 傳染病介紹

      傳染病介紹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人才招募

      人才招募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雙語詞彙

      雙語詞彙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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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報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署長信箱

      署長信箱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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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階搜尋 - 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2023年4月25日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25)日表示鑒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且國際間亦朝向調降防疫等級故宣布自5月1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另,考量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於指揮中心運作期間已強化聯繫合作與應變能力,經盤點國內醫療量能及防疫物資儲備情形,綜合評估疫情發展及病毒變異株變化趨勢,行政院同意指揮中心於同日一併解編,由衛福部成立跨單位防治聯繫會報持續COVID-19整備應變工作。 指揮中心說明,5月1日防疫降階後,調整措施及工作重點如下: 一、 多元監測疫情,每週主動說明:疾管署持續以多元管道監測國內外疫情及變異株流行趨勢,於每週例行記者會向國人報告。

  3. 2023年3月9日 · 列印. 發佈日期:2023-03-0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9)日表示,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宣布如疫情穩定,自今 (2023)年3月20日 (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 (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相關配套措施將配合修訂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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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自即日起受理受隔離 (檢疫)者申請防疫補償. 資料來源: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建檔日期: 109-03-23. 更新時間: 109-03-23. 衛福部今 (23日)發布防疫補償申辦網址申請書表格式應備文件及受理窗口並自即日起開放受隔離或檢疫者的防疫補償申請民眾可採線上郵寄或臨櫃等方式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衛福部表示,防疫補償辦法已於109年3月10日發布。 受隔離或檢疫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亦即沒有違反隔離或檢疫通知書所載明應遵行事項,且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可於隔離或檢疫期滿之次日起,申領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6. 國際間COVID-19病毒變異株疫情持續且國內疫情處上升階段指揮中心呼籲尚未接種Moderna雙價BA.4/5次世代疫苗者前往接種提升免疫保護力二. 2023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COVID-19需自付確診隔離治療費用. 111/10/06 自111年10月13日起竹南院區防疫管制措施調整如說明請同仁落實自我防疫意識. 111/06/06 重要! COVID-19確診案例增加,請快篩陽性人員(含同住者)請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並通報保健室. 111/04/28 COVID-19感染事件接觸史調查. 111/04/15 「臺灣社交距離APP」,請民眾踴躍下載使用,落實自主防疫. 111/04/08 呼籲同仁盡速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

  7. 112-03-16 發布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6點 112-03-20 自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快篩陽性輕症民眾如出現重症警示症狀請立即就醫,確診高風險民眾符合條件仍可開立口服 ...

  8. 一、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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