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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 資遣費又要怎麼計算呢? 2020-10-28. 文/匿名. 1 人喜歡. 一、勞動關係如何結束? 勞動關係的開始需要勇氣,結束需要智慧。 而勞動關係的終止,可以各從勞、資雙方的立場來看。 (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 由雇主提出的終止又分兩類情況 [1],一類俗稱資遣 [2](法律上叫做經濟性解僱),是指資方因為某些原因所以無法繼續聘僱員工,員工本身並沒有犯錯的情況;另一類俗稱開除 [3](法律上叫做懲戒性解僱),屬於勞工有重大違約的情況,必須是員工的行為導致資方沒有其他手段處置員工,只有開除員工一途時,才可以開除員工。 (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 至於從勞工立場出發,也有「自請離職 [4]」,以及面臨其他「不得不離職事由」的「非自願離職 [5]」,兩種情況。
2015年12月2日 · 另外,對被資遣的同仁而言,在知道公司的這項決定的時候,心中勢必會有很多的疑問:薪資計算到哪一天、關於預告期的作法是什麼、最後一個上班日是哪一天、沒有休完的假或還沒有申請的福利如何處理、到底最後可以領到多少錢、哪一天可以領到 ...
2016年3月2日 · 現在有一種工具很有用,那就是Line通訊軟體,可以明確告知診所:本人無預警被通知做到105年2月29號,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的規定,診所必須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工資,本人並於早上0900向勞動局檢舉及申請調解。
現在最紅的關鍵字,大概是「資遣」和「無薪假」。從事HR工作多年,發出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也不少。該怎麼協助主管和員工溝通,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我的...
2021年4月26日 · 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第一個趕快補訂,第二個,這個時候起碼可以認定,這種常常遲到的員工是不適任,那不適任也可以依照勞基法11條第5款,把他給資遣掉。差別在於說你不是懲戒解僱,你要給他資遣費跟預告通知,可是還是可以請他走。
2020年4月21日 ·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有四種狀況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期滿後公司可以合法的解雇員工,且不必支付資遣費: 一、臨時性工作: 即我們常說的臨時工。 例如公司的倉庫淹水了,為了清運泡水的物品必須臨時聘請額外的清潔工幫忙,這種就算是臨時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二、短期性工作: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司同事請產假,必須聘請一位職務代理人,一旦原同事產假結束之後,這個代理人的職務就告一段落,這種情況也可以合法的雇用約聘人員。 三、季節性工作: 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雇。 四、特定性工作: 在特定期間內、因為特定目的而出現的工作。
2021年5月3日 · 這個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就是你在資遣生效的4天前要去通報主管機關,譬如說你要在8月11號是資遣的生效的日,那你最晚要在8月1號就要通報主管機關跟所在地的公立的就業服務機構,否則的話你可能會收到罰單,會被開罰3萬到15萬。 公司因天災資遣員工要給資遣費嗎? 你還是要因為是屬於勞動基準法11條第三款,因為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比如說最近因為疫情的關係,有一些旅行業都是做出國的或是接待國外客人,在國境封鎖沒有辦法出國也沒辦法接待國外的客人,那他就已經連續1個月以上都沒有辦法有工作給員工做,那他就可以裁員,但他還是要給資遣費。 一定要給服務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