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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2.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勞動發特字第1031809651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勞動發特字第106051328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58381號令修正發布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 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 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3.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 第 四 團體辦理。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第 五.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 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第 六. 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4. 答:本方案3 年補助7萬元訓練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學員初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或「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或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的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例如: 小明以在職 ...

  5.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6.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 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 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 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以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團體要求勞 工保險應針對身心障礙者較一般人提早老化之現象,建立提早退休、 提前請領老年年金之機制。 惟有鑑於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環,為建立身心障礙者提 早退休、提前請領老年年金之機制,應符合整體制度基本公平、公正 之原則,且因各障礙類別間的差異,故需考量其提早退出勞動市場之 影響,以及職業重建服務如何因應。 2 . 貳、 方法與過程.

  7.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係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提供長期就業支持的就業服務傳統上,庇護工場是心智類身心障礙者的主要就業安置模式。 由於此類身心障礙者的學習能力較弱,無法於中等學校畢業後即具備進入一般職場的基本就業能力,經一段時間的長期培訓都未必能克服此障礙情況,因此會安置於庇護工場來進行職業陶冶或就業能力強化,甚至對能力無法提升者提供長期的庇護性就業。 為什麼要將庇護員工從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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