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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 ...

  3.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4.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5.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 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6.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7.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8.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