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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0月28日 ·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因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而重新起算的消滅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提問:. 我們是小包承包商,承攬工作都完成且驗收了,大包承包商卻 ...

  2. 2014年10月14日 ·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所以,聲請再議時,除了要注意七天的不變期日外,一定要敘明不服之理由 (具體指摘原處分書不當之處) 。 假如...還是不服再議處分,那還有一個救濟管道-「交付審判」。 這個部分下回再跟各位報告。 其他相關: 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裁判費如何計算? 林佳怡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3. 2016年7月16日 · 所以,檢察官無權強制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DNA進行親子鑑定。 更不用說要強制採驗小孩的DNA。 因此,若無其他直接證據,僅靠臆測,多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以下有一則相關新聞,可以和各位讀者分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8/741944/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4. 在2016/01/29自由時報網站中,提到一則新聞,. 有一名新北市的張姓男子,從小就被姑父母扶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卻因無力負擔學費而輟學,曾向他的母親請求資助,卻遭拒絕,. 如今65歲的他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新北地院法官經審理後 ...

  5.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6. 2014年6月16日 · 王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租用,至於要不要租;要不要拆,還是國有財產署說的算! 所以真的有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是去申請試試看吧! 只不過王律師會認為,假如實務態度是這樣,既然都要「個案斟酌」那為什麼要明訂一個「82/7/21」日期呢? PS:A: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7.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