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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12月9日 · 筆者認為在新聞報導這個正妹遭騷擾案例中,再度挑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款所稱之「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雖然當事人是因為個人的因素(他人透過行動電話或各種以行動電話為帳號之App來電)而知悉他人行動電話,故就蒐集、處理的 ...

  2. 2012年12月9日 · …賴士葆說,有不少消費者受電銷「騷擾」,消費者即使已表明「不要再打來」,電銷人員仍「拼命打來」,有些受託的電銷業者甚至說「不能不打」;消費者可直接向委託的金融機構反應,但電銷應尊重消費者。

  3. 2023年5月4日 · 依據傳統的「抄襲」判決標準,必須要符合「接觸」及「實質近似」二個要件。 AI大量使用他人著作作為訓練資料,筆者認為「接觸」此一要件的重要性將大幅降低,未來的關鍵應在於是否「實質近似」。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生成式AI就技術上既然已經足以產生前所未有的創作,自然也可以透過適當的指示,在訓練完成後,刪除原始的訓練資料,在完全不使用該等原始資料的情形下進行創作。

  4. 2012年5月4日 ·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Ⅱ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然而,是不是中華血液基金會在進行捐血活動時,即不得向捐血者蒐集其「性生活」之個人資料呢? 第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禁止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列。 所以,若捐血者自願提供其「性生活」相關個人資料予中華血液基金會,則中華血液基金會仍得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5. 2023年5月4日 · 一、著作權法僅保護人類精神創作成果. 二、人工智慧不可能僅靠取得合法授權的資料訓練. 人類借助工具創作的歷史,走到生成式AI(Generative AI)的技術,如近期非常熱門的ChatGPT、MidJourney等,終於來到一個臨界點,人類透過自然語言在輸入的提示欄位 ...

  6. 2018年6月8日 · 事實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這樣「形式合法,未必實質合法」的現象,第5條特定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Facebook作為社群平台,除了應對自己向用戶蒐集個人資料時提供其「控制權」之外,對於第三方廠商亦應透過程式的設計,給予用戶更細緻的「控制權」,以及用「預設不同意提供」取代現有「預設同意提供」的設計,避免第三方廠商「過度」蒐集個人資料。 四、我的團隊會稍後給你答案? 當祖克伯招架不住議員的問題時,最常使用的話術,便是「我的團隊會稍後給你答案」。 然而,到今天我們沒看到任何Facebook對於媒體統計出來高達二、三十個稍後應該要提供的答案。

  7. 2009年6月11日 · 上一篇 網路藥物廣告與網路販售藥物之法律問題(2) 網路上藥物廣告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我國對藥物廣告的管制方式,採嚴格之事前核准制。如此嚴格之管制方式雖然難免會影響到藥物銷售者的言論自由權,但大法官解釋第414號解釋認為,藥物廣告涉及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