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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自治規則. 9. 108.07.22. 高雄市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自治規則. 10. 107.08.23. 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

  2. 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 政規則。 第二章 市法規之作業程序

  3. 師診斷需接受長期醫療照顧或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外,得申請 於無障礙之家接受日間或住宿照顧: 一、日間照顧:未滿六歲或年滿十八歲之輕度以上心智障礙者或併有心智障礙

  4. 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受理,並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問事故發生地、種類、範圍、有無特殊危害物質及可能傷病患人數. 等。 二、派遣救護隊、消防分隊趕赴現場救護。 三、通報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本府警察局、行政院衛生署區域緊急醫療. 應變中心及各災害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等相關單位共同處理大量傷病患救災. 救護事宜。 四、聯絡相關地區急救責任醫院(以下簡稱責任醫院)預作準備。 大量傷病患之救護人數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時,指揮中心得協.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維護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並規範其遭毀損時之賠償處理,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管理之道路、公園、綠地、苗圃: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二、經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借用、移轉使用或管理之公園:各該借. 用、使用或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指管理機關管理之樹木花草. 及公共設施。 第四條 故意或過失毀損樹木花草者,應依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所定價格. 負賠償責任。 但因類別、規格特殊或不能依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所定價格決. 定賠償價額時,由管理機關依市價核定之。

  6. (一)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二人以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

  7.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3338191 系統版本:1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