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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18日 ·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1年間死亡,今(112)年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 ...

  2. 財政部說明,該解釋令發布前,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 (含死亡年度及死亡之以前年度之所得)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僅限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配偶,被繼承人之所得應由配偶合併申報之情形;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選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其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未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鑑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合併申報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且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繳納之稅款,仍可透過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自遺產中獲償,爰同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之案件,宜為一致性之規範,故該部重新核釋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之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3. 2020年4月29日 · 生存配偶可主張遺產稅扣除的權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並非物權請求權,該項請求權價值,於列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 2021年3月2日 · 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如超過220萬元,贈與人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5. 2023年11月20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係為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從而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據此,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後將財產全部遺贈予某一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財產予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6.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7. 2023年10月24日 ·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據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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