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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方法. 參見. 註釋. 遣散費. 臺灣正體. 資遣費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為 遣散費 ),是 僱員 在被 裁員 或 公司 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 編輯] 香港 [ 編輯] 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 [1] [2] [3] 或停工 [4] [5] ,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6]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編輯]

  3. 计算方法. 参見. 註釋. 遣散費. 遣散费 (台湾称为 資遣費 ),是 僱員 在被 裁員 或 公司 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香港. 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 [1] [2] [3] 或停工 [4] [5] ,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6]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源起
    • 資遣問題
    • 轉置問題
    • 事件概要
    • 外部連結
    原先中華民國國道收費是採用收費站,並以人工方式進行收費。但由於收費站分佈對於部份區域的短程必然不公平,而經過ETC多年試行後,中華民國交通部決定改為全面計程收費。2003年7月12日交通部召開招商公開說明會,歷經等標期3個月,宏碁等共七家申請人參與投標。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經甄審程序後,於2004年4月27日與遠通電收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遠通電收曾在2005年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

    國道收費員的訴求

    原先的國道收費員依進用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以「通行費」支付薪資,自2008年開始適用《勞基法》「行政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的部份,因此適用勞基法的部份只有後面5年,以勞退薪資折算後約為2.5月的薪資,而前面的年資則需透過勞資協商解決。另一種則是以「人事費」支付薪資,不適用勞基法,只能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中的「離職儲金」制度。而在協商過程中,交通部採用了齊頭式的平等,以不區分年資、一律7個月底薪的方式計算資遣費,這樣的方式對於年資較短、以及不適用勞基法的收費員固然有利,但是對於服務10年以上的收費員卻有失公平。此外對於當初同意此協議的10名勞方代表,自救會也認為當初遴選過程有瑕疵。

    高公局解釋

    國道收費員分為人事費和通行費二類,人事費收費員經高公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各收費站員工專案精簡優惠退離計畫」積極爭取後,可加發領取7個月月支報酬並已依其年資結算發給離職儲金。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最多發給6個月,通行費收費員自民國97年(2008)始納入勞動基準法,本次精簡依勞基法最多只能發給3個月資遣費,惟為平衡與人事費收費員所支領金額一致,透過三次勞資協商決議,除可領取資遣費外並再加發至7個月月支報酬之差額。另通行費收費員於民國97年(2008)納入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已結算並發給離職儲金或已提撥勞退基金,故無所謂年資長短所領取之資遣費均相同之情事。因此,不論人事費或通行費收費員,高公局均依現行法令規定發給相關離職給與。

    國家安置

    2014年5月27日,自救會提出工人版「國道收費員安置計畫書」。建議由交通部所屬部門、事業單位、控股公司等開發職缺,聘僱前收費員;費用由遠通電收違約罰款等,予以支付。高公局研議後表示,經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界人士開會研討,從法律、政府組織、經濟、技術、社會等各方面分析、探討後,均表示此作法不具可行性。

    自救會的說法

    遠通未依照時程、學經歷限制、面試遭刁難、薪資爭議、工作地點爭議,或是間接被迫改為接受轉職補償金等問題。

    高公局的說法

    收費員因為計程收費須進行工作轉置,雖收費員是屬政府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僱用契約中並已應明訂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其終止僱用即應自行覓職,政府並無安置義務。但基於同理心的立場,政府一直以來均全力協助收費員轉置工作。例如收費員訴求遠通公司職缺之工作地區地點不一,高公局即責由遠通公司依縣/市別提供工作機會;再如收費員認為部分職缺學經歷限制門檻高,高公局即要求遠通公司開發並提供無學經歷門檻職缺;此外收費員對國道相關工作較感興趣,經高公局要求遠通開發國道相關職缺,遠通公司即與國道服務區營運廠商協議與合作,提供服務區職缺。依據法律顧問之初步研究,若收費員消極抵制不參加媒合,反而屬不可歸責遠通公司之事項,而可能無法依契約對遠通處以違約罰則。即使屬遠通公司之因素7月1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而對遠通公司依約處罰,收費員轉置工作仍為遠通公司需完成之契約責任。對於全體收費人員,無論是選擇工作轉置或支領轉職補償金者,都會持續關懷,如遭不公平對待或惡意解僱等情事,除循現職服務機關管理及申訴制度辦理外,亦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2004年12月24日,遠東聯盟入圍「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第一階段甄審名單。
    2004年2月26日,遠東聯盟取得「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最優申請人資格。
    2004年4月7日,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4年4月27日,交通部與遠東電收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
    國道收費員事件懶人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國道收費員回應交通部懶人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國道收費員回應遠通電收懶人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勞工依勞基法自請退休強制退休領取之退休金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 (屬勞方或資方單方獨自即可決定的行為及經雇主依勞基法資遣領取之 資遣費不可以移入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只有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後所領取的 才可以

  5.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

  6. 雇主以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必須是勞工有所過失且符合法定要件勞工若因此遭受解僱不只沒有預告期也無法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3]:288 法規原文如下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7.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無實質保障變成保護雇主解僱權的法雇主未依法提前60日預告一旦被政府處罰就趕快隨便補一頁A4充當解僱計畫書使大解法的連續罰無法作用勞工所受的損失如何要求雇主賠償員工要求追補守靈津貼與競選造勢之人頭津貼以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並列入平均工資以及加班費依法計算追討縮水的保障年薪並補償十年未調薪的損失。 口號為「老闆死老娘,員工守靈堂」等八句。 工會起初要求「2+2」的資遣條件。 所謂的「2+2」,是以員工所有工作年資乘以二再加上2個月的提前預告工資,當作資遣費給付基數;在工會內部,基數底線隨著抗爭進行而逐步調降。 抗爭行動 [ 編輯] 大魯閣纖維工會從6月16日起,先後於大魯閣纖維總公司、大魯閣纖維新埔廠、 勞委會 與 親民黨 黨部等地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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