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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偷拍已成产业链,但防范的办法并不多. 当然偷拍行为之所以日益猖獗主要还是利益的驱使。 除了少数偷拍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癖好或用于勒索外,大多是利益使然,偷拍者通常将视频通过 QQ 群或微信群兜售以获利,转卖给色情网站亦有丰厚回报。 据新华社报道,一个画面清晰、女生相貌姣好的「优质视频」可以卖到上千元,色情网站则通过开设偷拍专区吸引会员付费,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商业模式」。 韩国女性反偷拍游行 图片来自:《纽约时报》

  2. “恶也会传播。 如果我没有得到正义,下次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动手了。 2023年8月,“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一审立案我是从那时起关注到这个案子的。 事件发端于2023年6月,30岁的小何在成都乘坐地铁,突然被两名年轻女孩高声指认鞋面装摄像头偷拍。 赶来的警方调查后给他澄清白,分析是光线导致的误会。 这起普通的社会新闻,混在信息洪流里显得再普通不过。 但事情远不止于此,这之后,小何主动在微博曝光自己被诬陷偷拍,文章中他写道,“女孩们没有道歉的态度,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他遭到了莫大的羞辱。 这条长微博被阅读超过4000万次,登上了热搜。 巧合的是,就在小何被误指偷拍的前几天,另一起发生在广州地铁的“张薇事件”——年轻的大学生女孩诬陷一名农民工“偷拍”。

    • 概览
    • 简介
    • 定义
    • 大众关注
    • 源于无奈
    • 背后的苦衷
    • 有待规范

    法学术语

    偷拍违法行为,又名偷拍取证,是指公民为监督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采取的偷拍偷录行为。

    偷拍违法行为(Candid offense;Photographs surreptitiously the illegal activity)。

    专家指出:电子产品与互联网的发达,催生了监督取证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偷拍,催生了“偷拍违法行为”的现象。“偷拍违法行为”的出现,虽然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但偷拍偷录行为,在法律上却颇具争议。

    2010年9月2日刚从重庆“打假”归来的黄志宏,收获颇丰。“工商人员上班玩游戏等违纪镜头都在里面。”黄志宏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吴为民。

    5月12日,山东曝出“法官收黑钱案”,因整个过程被黄偷拍,涉案法院领导和法官受处分;除此之外,网络频繁曝出的“武汉交警私收‘过桥费’案”、“广州‘咆哮哥’案”、“武汉最雷人女法官案”,纷纷以涉案人员受处分而告终。

    逼出来的偷拍

    “为了一句话,我奋斗了整整9年。”9月2日,在其维权工作室,职业打假人黄志宏告诉记者——他希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告诉司机一句:“你有权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为此,黄志宏打了多起官司。

    黄志宏至今记忆犹新,2001年8月,他因驾车违法,被交警处以30元的罚款,交警没有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开具罚单。他于是起诉了交警部门。两名“证人”证实:交警告知黄志宏有权申辩,并开了罚单,但他不接受。黄志宏没有证据,毫无悬念地败诉。

    一年后,黄志宏再次因违法被抓,他随后启动了偷拍工具。这一次,黄志宏胜诉,涉案交警受到处分。同样的案情,9年里重复上演多次。如今,一些通过案情受到教育的交警,开始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公民的申辩权。但黄说他还要继续努力,争取让更多交警自觉尊重公民的权利。

    黄志宏告诉记者:“偷拍是被逼的,个别公务部门的形象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甚至设门槛勒索财物,为了取证才进行偷拍。”

    2008年,黄的好朋友开设的公司被拖欠货款案件,在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坊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向其索要19000元的“办案经费”,迫于无奈,黄的好友只得缴纳了这笔款项,但黄偷拍了整个过程。

    但黄志宏担心的,是偷拍的滥用,以及有人借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一般来说,黄志宏和圈内关系密切的打假人,多半使用的就是手机,或者是具备拍摄功能的MP4等设备——这对付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已经足够;黄的拍摄场所,一般也仅限于工作场所。

    但黄志宏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在他维权成功被媒体报道后,有人向他打听偷拍设备是什么、来源何方,询问是否有红外线偷拍仪、跟踪仪之类的设备,愿意高价购买。更有个别非法之徒,不惜一切手段偷拍,铤而走险,这让打假人的形象大打折扣。

    2007年4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公务员如果“包二奶”将被撤职或开除。成都市民李飞和周华在宾馆开房,设法偷拍下了一段隐私录像,并悄悄跟踪受害者到机关,随后向受害者勒索5万元。据了解,李飞、周华采用相同手段,共对3人实施敲诈,获利2.2万元,其中两人为政府官员。

    除了声誉的影响,更让打假人担心的是人身的安全。

    时常有人威胁黄志宏,“识相点,要不砍死你”。黄志宏在胆战心惊中度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将违法行为曝光出去,这才是最危险的”,往往曝光后反倒安全了。因此黄志宏告诫说,借此去敲诈勒索是最危险的。如今,黄志宏面对威胁,已经习以为常,非常坦然。

    黄平国的家人则是很担心,一些被投诉举报者直接威胁他,“让你老婆和孩子出门要小心一点。”有时候,黄平国刚走进商场、超市,马上有一帮保安围了过来请他“喝茶”,黄平国则对此很坦然,因为他说心中还有希望。

    公共利益与隐私权保护

    对偷拍问政新型社会现象,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研究员尹建国说:“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在法律事务中利用照相、摄影等设备固定证据的情形日益普遍。这种取证行为可能出现于民事纠纷、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各个领域,公民对政府的监督、问责当然也不例外。”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2年10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也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换言之,只要偷拍、偷录的证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便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对行政官员的监督而言,可能涉及较多的是如何处理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对立关系问题。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对私人信息、私人事务或私人空间,享有的不受非法侵扰、知悉、利用或公开,以及对其私人信息自主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并非毫无限制。在法律上,有一句名言:“隐私权到公众利益为止。”也就是说,当个人的隐私权涉及了公共利益时,此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优位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另外,在采用偷拍、偷录方式收集证据或对政府实施监督时,还涉及应采用何种偷拍、偷录手段和工具的问题。现实中,公民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可能会配备红外线照相机、远程望远镜、跟踪仪、窃听器、针孔摄像机等高科技设备。运用这些工具显然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284条及国家安全法“不得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及窃听、窃照器材”的相关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云生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存在着官本位的错误思想,不能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愿接受公民的申诉、举报,将公民的合理主张视为无理取闹。我们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改变这种错误认识,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意识。”

  3. 6·11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 2023年6月12日何先生的一篇自述长文传遍网络。. 文中讲述了他6月11日在地铁上被怀疑用鞋面偷拍女性乘客并被要求当众脱鞋脱袜自证清白后被架出车厢单脚站立在人来人往的扶梯处受众人关注的经历。. [1] 2023 ...

  4. 事件回应. 播报. 编辑. 广州地铁. 2023年6月9日,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称,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大叔的儿子. 2023年6月11日,记者联系到事件中大叔的儿子邓先生。 邓先生称:自己是10号晚上才知道父亲被该女子当做“猥琐男”发到网络上,此前父亲和该女子通过警方调解达成和解,是因为根本不了解该女子网络曝光自己的严重性。 涉事女子. 2023年6月11日,涉事女子正式道歉:“叔叔,对不起,我真的错了,我不该在地铁上和您确认后依然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视频,并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给您和您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我郑重地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深深的歉意。 因为我的过错,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5. 0. 偷拍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属于 偷窥 行为。 利用间谍技术流出所做出的器材使偷拍更加的容易,在一些 色情网站 上常常会有“密室偷拍”的影片流传。 一种拍片方法,指在真实状况中拍摄真实的人物,而被摄影者并不知道有人在拍摄他们。 非正常的拍摄方式( 窥视 ),利用事先设置好的掩体或用特殊摄影机不让被摄对象发现的拍摄方法。 偷拍要注意不能侵犯 肖像权 。 故事片用它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真实自然的效果, 新闻片 是为了不让被如《 秋菊打官司 》。 中文名. 偷拍. 外文名. CANDID CAMERA. 拼 音. tōu pāi. 类 别. 一种拍片方法. 性 质. 非正常的拍摄方式(也就是偷窥) 定 义.

  6. 2024年2月21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在火车站遭遇偷拍男现场检查男子手机相册和微信未果。. [1] 根据网络上热传的视频中,女子说看到男子一直在拍,男子接连否认偷拍,并表示只是在拍火车站。. 随后该女子要求男子打开手机相册、微信,让她检查。. 该女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