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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奉總統令公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強化環境輻射偵測之功能,成為「全國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中心實驗室」,加強分析技術及品質保證作業,積極參與國際性之比較實驗與技術交流,建立輻射偵測數據的公信力。
      www.nusc.gov.tw/rmc/關於本中心/沿革與職掌--32_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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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 ...

  3. 核能安全委員會 (簡稱為 核安會 ),為 中華民國 核能 業務主管機關前身為1955年5月31日所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023年9月27日改制設有附屬機關 輻射 偵測中心主要負責 核能發電廠 、 核子 設施及 輻射 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歷史. 1954年 聯合國大會 第九屆常會審議 美國 提出「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後,12月 外交部 建議 行政院 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 國際原子能會議 。 1955年5月31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成立,但相關業務由 教育部 科學教育委員會辦理,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1955年8月第一屆國際原子能和平用途會議召開後,原能會修正組織規程,主任委員由 行政院院長 聘任,置常務委員5至7人、專任臨時人員4人。

    • 陳東陽
    • 新臺幣5.69億(105年度)
    • 272人(本部)
    • 行政院
  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Monitoring Center,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發布於 2017-12-08 截止於 2018-02-06. 討論 (尚餘 0 天) 0留言 0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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