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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五.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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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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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ifica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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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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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 ...

  2.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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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9年6月11日 ·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55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三條 ...

  5. 本辦法所稱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第 9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以下簡稱設備標準) 及其 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6.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本文或但書第一目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第十一條 經營公共危險 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 機關核准登記後應副知 當地消防機關;其所在 地、相關營業項目變更 及撤銷、廢止登記者, 亦同。 現行消防機關執行列管場 所消防安全檢查時,如有 發現公司商號未營業情形 ,可逕至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資訊系統查詢 ,前述查詢資料與收受商 業主管機關副知資料效果 相同,爰刪除本條後段規 定。 第十三條 六類物品製造 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 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 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 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 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 ,應在五十公尺以 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 條第二款第四目 所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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