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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輛保險 也稱 汽車保險 或 車險 ,是 財產保險 的一種, 以車輛本身及第三者責任為 保險標的 。 主要保障因 車禍 自然災害 導致的損失。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 汽車 和 摩托車 ,但也包括 電車 、 電瓶車 等專用車輛以及 裝載機 、 收割機 等能自主運行的 工業 和 農業 機械 。 [1] 特點 [ 編輯]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維修費用超過了購買同款新車的價格, 保險公司 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推定全損)。 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3. 保險 ,在 法律 和 經濟學 意義上,是種 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 經濟 損失的 風險 。 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 社會保險 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 奧托·馮·俾斯麥 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 工人階級 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 [1] 。 而 財產保險 的起源可以追溯至 1666年倫敦大火 [2] 。 18世紀初出現 人壽保險 。 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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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1979年,政府禁止 排氣量 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 [6] 。 因應自2002年1月1日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WTO),臺灣在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重新開放 汽缸 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 重型機車 進口領照並在入會時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 高速公路 」。 [7] 機車分類 [ 編輯] 參見: 電動自行車.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

  6. 台灣高速公路限制摩托車行駛. 新增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快速公路入口設置的禁止機車進入標誌、汽車專用標誌及550cc以上機車專用標誌 (2007年~2012年) 中華民國高速公路限制機車行駛 是在 中華民國國道 上限制機車行駛的制度。 本條目包含國道 高速公路 與 快速公路 限制機車行駛。 相關法律 [ 編輯] 維基教科書 中的相關電子教學: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1] 歷史 [ 編輯] 背景 [ 編輯] 1964年5月2日: 中華民國 第一條全封閉式道路: 麥克阿瑟公路 開通起 中華民國政府 明文規定禁止乙種車輛(未滿50CC以下摩托車、人力車等)行駛。 [2] 甲種車輛如繳交牌照稅取得號牌,視同小汽車得以行駛麥帥公路。

  7. 保險桿 ,亦稱為 保險桿 ,簡稱 保桿 ,可細分為前保險槓 (前桿) (Front Bumper)、後保險槓 (後桿) (Rear Bumper),裝嵌於 汽車 頭部與尾部,在車輛碰撞時可起吸能減損之效。. 保險桿起初以 鋼鐵 煉製,其後逐漸改用 塑膠 等其他輕質金屬物料。. 除保險桿外, 貨櫃車 ...

  8. 2022年6月10日ETtoday新聞雲報導國內大型重型機車已突破20萬輛大型重機車主爭取上高速公路逾10年雖歷經兩次安全違規等檢核迄今數據上仍未獲得政府同意開放上國道大型重機車主醞釀發起111年7月1日起至4日上高速公路爭取路權高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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