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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29日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示刑法第239條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均違憲故變更18年前做的554號解釋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791號解釋全文如下: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2024年5月13日 · 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 當年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立即失效.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聲請釋憲案圖為當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 (資料照) 2024/05/13 05:30.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二 四年總統大選前夕發生民進黨正副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呂秀蓮遭槍擊受傷事件立法院於同年八月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政院提出覆議被立院否決民進黨團於同年九月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同年十二月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且立即失效

  3. 2024年4月24日 · 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不滿因發表言論涉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認為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共31案審理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合憲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是名譽權也是憲... 評論 2024/04/24 15:33. 博硯「抗多數決是司法的特性.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昨天憲法法庭關於死刑違憲與否的辯論大概是近期最受人矚目的憲法訴訟了,當然過去數十年間被送到憲法解釋的死刑辯論不只一次,不過此前要處理的乃絕對死刑或者是說是唯一死刑的問題,而... 社會 2024/04/20. 軍人27年前搶奪入獄 再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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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3月24日 · 網友回應.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2名曾有外遇事件男子質疑民法第1052條的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判決指出,該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雖然沒有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一方訴離,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這部分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出爐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妥適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依照釋憲內容判決。

  6. 2022年11月4日 · 2022/11/04 17: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解釋過去只公開當事人的聲請書因此經常被質疑黑箱作業為了強化透明度今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要求判決公開卷內文書且應向前回溯憲法法庭為此整理相關卷宗日前公布第一波第751號至813號等共63件解釋的文書包含通姦年改等重大議題逐步揭開釋憲神秘面紗。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2022年1月4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的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憲法法庭書記廳整理多時,終日前公布首波文件。

  7. 2020年5月29日 · 大法官18年前做出554號解釋曾宣告通姦相關條文合憲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審查不但通過3人小組審查交付全體15名大法官會議表決也通過受理」;今天的通姦除罪釋憲案就是針對554號解釋有不同看法司法院刑事廳於3月31日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上曾罕見放棄替自身辯駁機會認為刑訴法239條及與法務部會銜通過的刑法239條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刑訴法239條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若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對相姦人的提告仍有效,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此條文違反「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告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應該是「同告就要同撤」才符平等原則。 司院刑事廳對前述看法,承認該條文「有問題」。

  8. 2023年6月9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310條311條的誹謗罪」,大法官雖曾於23年前做成合憲的509號解釋但近年來言論自由網路霸凌假訊息等議題不斷拉扯是否除罪化本屆大法官再次拿出來解釋憲法法庭9日對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合憲」,但補充解釋只要發言前經過合理查證合理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均屬不罰。 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與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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