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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0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釋字第747號

      事實摘要 釋字第747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 ...

    • 解釋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 ...

  3.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4. 釋字第 74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59 卷 6 期 1-4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六)(107年11月版)第 275-314 頁. 法令月刊 第 68 卷 7 期 125-13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2、23、58、107、108、111、153、154、156、160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13 條. 民法 第 967、969、972、973、976、980、981、982、983、984、985、995、1122 條. 戶籍法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解釋文:

    •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5. 2017年5月25日 · 立法院吵架大誤吵半天接下來會怎樣讓極憲焦點簡單分析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重點讓你知。 一、 解釋摘要. 本案是由辦理戶籍登記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和因辦理結婚登記遭拒絕之祈家威先生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如使同性二人無法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有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修法方式由立法決定,如逾期未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本號解釋另有兩位大法官各撰寫了一份部分不同、一份不同意見書(大法官總共有15位,其中一位迴避)。 一句話:民法禁同婚違憲! 兩年內修法!

  6.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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