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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09.2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利用別人的著作,應該獲得授權,但是不是應該付費,就不一定,這要看市場在一方。如果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權人的好處,遠大於利用人利用的好處,則利用人不但不必付費,說不定還可以收到一筆 ...

  2. 103年修正之著作權法第65條,係立法委員許忠信等之提案,其主張「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並不相同,「合理使用」應係確定構成著作權侵害後之阻卻抗辯,而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之文字,卻使「合理使用」本身 ...

  3. 對於他人的著作之參考,如果是「觀念」之引用,不涉及著作權議題,利用人將他人著作註明於「參考資料」即可,這是學術上之尊重與學術倫理的問題,與著作權無關;若是引用文字表達,應在所引文字作上、下引號,以使讀者確知哪一部分是引用者自著部分 ...

  4. 這必須在個案中依實際情形獨利判斷。 以下範例可以作為參考: 1.引用國家地理頻道節目約10秒~30秒的畫面,做為主體的剪接素材,算是大量的利用,應該獲得授權。 2.片長30分鐘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畫面10秒,如果這10秒也是人家影片的精華,還是獲得授權。 3.若畫面是以一個小女孩電視,然後她轉台轉到需要用到的電視節目,停格約30秒,此利用可以認為是偶然的利用,不是主體性的利用,構成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 4.利用網路上抓來的圖片或照片來做為影片的畫面,還是經過此照片著作權人的同意,縱使是沒有標是誰拍攝或著作權是隸屬個人的,仍然是受保護的作品,不可以任意使用。 可以問一下該網站的網管人員,如果真找不到,還是別用為妙,寧可自己創作,或再找可以獲得授權的資料,免得自找麻煩。

  5. 首先,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明白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該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 ...

  6. 1154 合理利用他人著作真的一定在文中接續註明是引用自何處嗎?例如寫小說時引用首歌詞,這樣的註明會不會很奇怪?若引用很多來源,可不可在文末以「參考資料」的方式臚列創作過程中曾參考的資料來源?<b...

  7. 為了確保侵害者不會隱匿侵害事證,除非侵害事證是已經公開,無法隱匿或消除,例如已刊登廣告或批貨給下遊公開販售,否則,先不發出存證信函,以免打草驚蛇。. 發現他人侵害自己著作權後之處理方法,大致可依以下方式處理:. 、先行採證。. 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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