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73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

  2.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規定者,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3. (一)經查明建築物所有權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及其他裁罰要件,符合行政罰法7及第14規定,得列為課處罰鍰等行政罰之對象,依建築法第91條第1規定處罰。

  4. 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於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後,如仍查獲規使用之情事,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2、3,請查照參考。

  5. 如該鼓勵增設之營業使用停車空間有擅自變更未依前揭規定開放供公眾 停車使用者,則已構成違反本法第73條第 2 項規定之要件,應依同法第9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予以裁處。

  6. 復按92年 6月 5日建築法(下稱本 法)修正公布之第73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第 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 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

  7.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 ,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二未舉例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

  8.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主 旨: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於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後,如仍查獲違規使用之情事,得. 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6 月 2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389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故須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始予處罰。 次按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本條係. 有關「共同違法」之規定,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

  9. 二、下列符號指符合所列條件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未符合者應依建築法第73條第2二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1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 (二)2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 (三)5 指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 (四) 指建物之第一 ...

  10. 建築法第73條第2:「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 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