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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區域排水系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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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是否提出施工測量方法及放樣方法與項目。*3.是否已依設計圖說提出原地面收方測量方式施工區域 排水系統 *1.是否已調查工址範圍內之現有灌排水系統並充 分了解該系統與工程之關聯性及規劃因應之臨時 排水系統。*2.施工中擋水及抽水等措施是否已

  2. 排水系統等等。 4. 工程施工過程中,契約若有變動,計畫書應配合修訂。 -2- 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 建築(含設施)工程施工計畫書綱要製作手冊 -3- 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 建築(含設施)工程施工計畫書綱要製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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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 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 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 )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 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4. 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管區域排水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直轄市管 ()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5. 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中央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2月29日. 已改制直轄市原縣 ()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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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 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 (以下簡稱開發案)之面積. 達二公頃以上致增加中央管區域排水 (以下簡稱排水)之逕. 流量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義務人)應檢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本署審查。 前項規定之面積限制,其屬變更使用計畫者,應將其原使用. 面積納入計算。 開發基地跨越兩個以上之排水集水區域者,其面積之計算,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增加之逕流量匯入單一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 發面積合併計算之。

  8.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不再核定經費辦理直轄市管及縣(市) 管區域排水之改善,因「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已於102 年度屆 滿,有關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之整治,已另納入「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103~108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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