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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案件,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超過30日仍未完稅,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3. 採購免稅原料專區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 線上服務.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 ...

  4.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5.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否則法人人格已消滅,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辦理清算申報。 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之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依前司法行政部68台函民字第05991號函意旨,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財政部80.3.27.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6.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相同各得獎金1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 頭獎中獎號碼末3 位相同各得獎金2百元. 領獎注意事項. 1.領獎期間自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 ...

  7. 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 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