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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林益世貪污案宣判結果】 主文: 第1 項: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 #職務或身分地位 之 #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

  2. 2023年3月4日 · 林益世案的大法庭裁定之二:圖利罪的法令怎麼認定? 》 林益世案進入大法庭的第一個爭議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就民意代表這種沒有明確法定職務權限的情形,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前一篇介紹了這個部分。

  3. 2016年2月26日 · 今天高等法院推翻地院見解,認定林益世構成最低本刑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判了12年,根據新聞稿,其理由為: (一)職務密切關連:林益世期約、收受賄賂的行為與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二)實質影響力:林益世的職務對於兩間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 (三)違背職務行為:既然林益世滿足對價的行為,和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濫用其職權影響兩間公司之營運決策,促成不具正當性合約,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高院回應林益世的辯解,認為: 1.職務上行為無法窮竟列舉,不應以符合法律保留之「法定職務權限」為限,只要依照行政慣例、社會通念足以認定和法定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的行為,即可。 這樣認定非但符合國民感情,也不會讓公務員產生難以預期的問題。

  4. 2018年8月22日 · 檢察官對原判決諭知被告等5人無罪或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林益世對於有罪部分,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 分享 #最高法院 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5. 林益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e6njuuSAuRRW41VjJBQlphRlE/edit 主要爭點: (一)被告林益世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

  6. 2023年3月3日 · <林益世案的大法庭裁定之一: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是什麼? > 2010年,某廠商為了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訂單,和立法委員林益世約定給錢,由林益世向經濟部、中鋼、中聯公司關說、請託跟施壓。

  7.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自2010年起共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他沒貪污,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輕判他7年4月徒刑,他的妻子、前主播彭愛佳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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