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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 「 武漢肺炎 」 ( 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 2019新型冠狀病毒 」) 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 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 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 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2020年1月30日 · 勞動部職安署訂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 職安署表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已明定,雇主應採行各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近來因武漢肺炎疫情暴發,為促使事業單位加強職場防疫措施,該署特別摘錄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訂定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職場防疫相關措施能有所依循,並提醒勞工朋友強化自我防護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確實防堵武漢肺炎進入職場。 重點如下: 一、雇主部分: (一)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職場感染預防訓練、保持工作場所之通風、清潔與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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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 勞動部今(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轉寄友人.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疫情對產業、就業市場及勞工權益造成的影響與衝擊,勞動部啟動各項措施,協助勞工與企業共度難關;為利勞工與企業獲取相關資訊,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於官網建置「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 ...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及職災勞工保護等工作。 貳、疫情爆發初期. 我國於2020年農曆春節前即發現首起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確診病例,為避免勞工於年假期間因群聚活動增加接觸傳染風險,職安署於春節前後發布2則新聞稿,分別針對首例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及年假開工在即之情況,呼籲事業單位加強量測勞工體溫、保持室內場所通風、工作場所消毒、提供相關衛生健康宣導、提供個人防護具等自主管理措施;且為避免勞工因重返工作崗位而增加接觸傳染風險,再次呼籲雇主積極落實職場防疫措施,並不得禁止勞工戴口罩,如有感染之虞時,須提供每位勞工個人防護具(如口罩),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2020年1月22日 · 因應近期中國「 武漢肺炎 」(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 2019新型冠狀病毒 」)疫情爆發,我國也確診首例境外移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勞動部職安署呼籲,事業單位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之自主管理,以確保勞工健康。 職安署表示,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共同強化職場之防護機制,有關生物性危害預防之相關措施已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之醫事人員及下包商勞工 (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 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N95以上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