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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 ...

  2.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 ...

  3. 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稅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 ...

  4.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另107年度起,營利所得適用股利課稅新制: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6.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一) 法律責任:1.獨資及合夥: 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

  7. 更新日期:113-04-09.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1.免稅額:112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各為92,000元,其中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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