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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2. 113年5月13日至17日監察院院長陳菊率團出席國際監察組織第13屆世界會議與世界六大地理區各國監察使或監察人權機構代表見面交流,討論當前國際間重要的監察及人權議題。

  3. 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 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屆次
    姓名
    任職期間
    第6屆
    民國109/08/01至115/07/31
    第5屆
    民國103/08/01至109/07/31
    第4屆
    民國97/08/01至103/07/31
    第3屆
    民國88/02/01至94/01/31
  4. 監察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監察院 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 審計權 、糾正權、 彈劾權 及 糾舉權 。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 中國國民黨 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 監察委員 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 于右任 先生則盡忠職守,經常親審彈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 [1] 1947年 行憲 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 之後,《監察法》明令禁止監察院院長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因此其職權已大為削弱。

  5. 2024年6月18日 · 監察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簡稱 監院 ,為中華民國「 五權憲法 」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負責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以及對 行政部門 提出糾正案,並在 1992年修憲 前與 國民大會 及 立法院 共同行使 國會 職權。. 其主要由 監察委員 構成 ...

  6.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副院長於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7.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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