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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3.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 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 4 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用真心對一切人事物,我們的身體自然就調理好了】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三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5、1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7‧.

  5.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6.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修正日期】民國98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1月23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2‧.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 3‧.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 5‧.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6‧.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 7‧.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108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8‧.

  7.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42 年 2 月 27 日 修正第4, 5條. 中華民國 42 年 3 月 6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9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

  8. 2019年10月8日 · 立法院委員會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6條 ...

  9. www.president.gov.tw › Page › 294公報內容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 三 條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 每一委員會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10. 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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