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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 免申報、免輸入許可.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口罩邊境管理新措施,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下稱貿易局)已於本 (9月16日)日公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9年6月3日發布,因應目前國內疫情緩和,國內口罩已供應無虞,「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供自用輸入清單」適用至109年6月3日止。 Q5 救濟或防疫物資名義進口口罩、額溫槍、酒精棉片或防護衣等貨品,可以免徵進口稅費嗎? 符合下列情形者,於報關進口時可向海關申請免徵進口稅費: 本身從事救濟事業. 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具備救濟物資進口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進口免稅,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可後,免徵進口稅費。 捐贈防疫物資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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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間 口罩進口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 ...
旅客攜帶口罩入境.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紅線檯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俟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 旅客攜帶口罩出境. 自109年6月1日起,旅客出國時可隨身攜帶供自用數量之口罩出境,不分種類皆可隨身攜帶,已無每人只能攜帶250片之限制,亦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 公告:109年5月29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499號公告.
關務署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本 (109)年6月30日止 (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 (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倘若進口供自用,於本年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一般進出口貨物/口罩進口 自109年7月1日起,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貨品進口者,進口人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同意文件。另輸入時,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