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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取得紓困及振興所需資金,已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受影響事業可開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限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5日止。
      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8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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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七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同期。 (三)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四)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五)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六)一百十一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協助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取得紓困及振興所需資金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適用對象如下: ()本要點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 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 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 記之小規模商業。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 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 認定屬實:

  4. 2021年3月18日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1046026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自111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簡稱. 受影響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 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

  5.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取得紓困及振興所需資金,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 三、適用對象如下: ( 一)本要點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6.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一百零七年同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本辦法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之事業。

  7. 基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 生營運困難之產業範圍甚廣營業型 態多元爰於第一項明定製造業(參 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 例如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 市場、列管夜市、會展或技術服務業 等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例如文化藝術產業體育產業等), 均可為本辦法所稱之受影響產業 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 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進行紓困,爰於 第二項明定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之要 件。 第二款所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指於資金紓 困受理期限前任連續二個月。 例如, 依疫情影響時程,在資金紓困受理時 間截止前,受影響事業可任擇一月及 二月、二月及三月 等依此類推之平 均營業額進行基準比較。

  8.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 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 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 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 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七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同期。 (三)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四)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五)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六)一百十一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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