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臺灣正體. 機動車輛保險 也稱 汽車保險 或 車險 ,是 財產保險 的一種, 以車輛本身及第三者責任為 保險標的 。 主要保障因 車禍 自然災害 導致的損失。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 汽車 和 摩托車 ,但也包括 電車 、 電瓶 等專用車輛以及 裝載機 、 收割機 等能自主運行的 工業 和 農業 機械 。 [1] 特點 [ 編輯]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維修費用超過了購買同款新的價格, 保險公司 很可能宣稱這輛全損(推定全損)。 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 ...

  3. 臺灣正體. 工具. 保險契約 (英語: insurance policy )是商業 保險 中 投保人 與 保險公司 約定 權利 義務 關係的 契約 。 保險契約的存在形式 [ 編輯] 保險契約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 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 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契約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契約可以是暫保單。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契約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保險契約的特徵 [ 編輯] 保險契約是射幸契約 [ 編輯]

  4. 目次. 序言. 種類. 基本健康保險給付扣除額、中層的自負額. 自負額 ,在 保險 業務上,指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 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 設定自負額的目的在於減少不必要的小額賠款,降低保險公司理賠成本,也因而降低保費,有效的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種類 [ 編輯] 扣減自負額(直線自負額):指每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在負賠償責任之前,被保險人應先行承擔之金額。 累計自負額:指某一特定曆年或會計年度之全部損失未達某一特定金額者,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而一旦損失超過該約定金額,其超過之損失皆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形態,又稱固定金額年自負額。

  5.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 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 ...

  6. 責任保險. 臺灣正體.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 ...

  7.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